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经营活动产生的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倒入指定的地点或垃圾池(箱)内。临街建筑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清运,严禁随意倾倒。医疗废弃物及有害化学物不能混入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运输到指定地点倾倒。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