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六条有效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