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五条有效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