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九条有效征用土地的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同级财政专户中全额拨付。被征用土地的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补助费以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