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有效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而使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视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参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