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条有效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原使用单位需要搬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搬迁。收回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