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一百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成农用地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7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