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一百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一百公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成农用地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4,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