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用户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燃气器具的安装单位对未列入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应当拒绝安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