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和燃气器具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燃气用户应当依据燃气流量表计量数据按规定期限缴纳燃气使用费,不得拖欠或拒缴。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