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销售企业对燃气用户进行检修或查表收费时,燃气销售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检修和查表收费人员应当佩戴证件,为用户搞好服务。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