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