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新型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新型燃气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