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