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二十条已修改燃气销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到现场维修;对燃气泄漏的,应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