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燃气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燃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由燃气经营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程序确定基准价和调整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燃气价格。

制定和调整燃气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