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

(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