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燃气销售企业不得有下列收费行为:(一)不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费用;(二)未受用户委托,自行提供服务的收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