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