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合并、分立,应当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变更登记手续。

燃气生产、销售企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的九十日前,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注销手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九十日内解决好用户供气。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