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表决方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同一职务的人员任免表决时,应当先进行免职表决,后进行任职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进行表决时,可以赞成,也可以反对或者弃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