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四章 表决方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案的表决,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任职表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