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一)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

(二)任命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四)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五)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