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前,不得到职、离职,不得对外公布。任职、免职时间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时间为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