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退)休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