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提请机关在其处分决定下达后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