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提请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和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到会作供职发言。供职发言材料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市人大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提请任命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中,继续担任原部门职务的可以不再作供职发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