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新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未提请重新任命的,其原任职务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