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