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提出有足以影响任免的重要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决定暂不交付表决。待调查核实后,由提请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或者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