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提请人或者提请人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会议一般采取分组审议,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审议。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