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院其他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检察院其他检察人员、撤销上述人员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市人大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