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撤销、批准罢免上述人员职务,批准撤销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其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