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

(三)有固定维修场所。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