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维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三)有固定维修场所。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