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十三条有效建筑工程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并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建设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返还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