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十二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立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当地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免综合开发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