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十四条有效利用清理河(渠)道的泥沙生产建材产品的,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批准,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