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发展,在并网、电量结算、调峰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