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四章 鼓励与扶持第三十条有效下列单位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的优惠政策:(一)建设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二)生产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及其他再生资源的。资源综合利用单位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应当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