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