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是指: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三)对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四)对城市垃圾、河(渠)道泥沙、农林水产废弃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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