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再生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处规定运输距离范围内筑路、筑港、筑坝,应当按照技术要求掺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固体废物。筑路、筑港、筑坝施工地点与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处的距离,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