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再生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堆存量大的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必须限期进行改造,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掺用粉煤灰、煤矸石、赤泥等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