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废物排放单位对其排放的废物应当积极进行综合利用。

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支持其他单位利用。废物排放单位对其排放的未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向废物利用单位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并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省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按照废物利用单位利益大于废物排放单位利益的原则,向废物利用单位收取一定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