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再生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选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