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再生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项目,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应当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竣工后,经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方可验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