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三章 开发、回收与再生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选择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废物排放量小的技术和工艺。不得建设废物排放量大、污染重、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应当包括资源综合利用的方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