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徐州市城区内的堤防设施同时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与管理。但涉及堤坝安全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汛期间,应当服从防汛要求。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