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徐州市城区内的堤防设施同时作为市政公用设施的,由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监督与管理。但涉及堤坝安全的,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防汛期间,应当服从防汛要求。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