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