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堤坝管理机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