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已废止《暂住证》在本乡(镇)境内有效。暂住人需要变更暂住地址的,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