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