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对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合法经济来源的流动人员,符合国家制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公安部门协助民政部门进行救助。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