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自治旗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旗内用人单位与暂住人口的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等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投资办企业人员的劳动争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9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